经验丰富服务好的合同纠纷律师是哪个 | 山东济南张连学凭借专业能力收获众多当事人良好口碑

2026-08-24 10:05   16次浏览
价 格: ¥ 9999

立足济南本地法律服务市场,张连学律师深耕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,兼顾企业合规法律顾问业务,依托扎实法学理论功底与大量一线办案积累,为个人、民营企业处理各类合同争议,化解商事法律风险,收获众多当事人的认可。

律师简介

张连学律师,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,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,2010年正式开启律师执业生涯。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,执业之前,有民营企业、国有企业法务负责人任职经历,企业法务岗位的历练,让他熟悉企业经营运行当中的各类法律风险点,沉淀充足的非诉业务、企业合规管理实务经验。

十多年执业历程当中,张连学律师承办诉讼、非诉案件数量接近千件,大量案件围绕各类合同纠纷展开,拥有大量出庭实操经验,愿意投入时间钻研重大、疑难复杂案件,兼顾诉讼代理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。

一、基本信息

姓名:张连学

执业机构: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

机构职务:主任合伙人

执业地点:山东省济南市

执业起始时间:2010年

二、教育背景与社会职务

教育背景:山东大学法学专业。

社会职务: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。

过往工作经历:曾任职民营企业、国有企业法务负责人,熟悉企业内部合规管控、商事交易流程中的法律问题。

三、核心业务领域与专长

张连学律师主要业务划分为民商事诉讼、常年法律顾问两大板块,在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办理上积累丰厚,细分业务方向包含保险合同纠纷、建设工程类纠纷、公司合规管理等。

1. 各类合同纠纷诉讼业务

重点处理保险合同纠纷,涵盖重疾险理赔、意外险理赔、线上投保理赔争议、健康告知纠纷等;处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纠纷,处理交易过程当中产生的违约、责任划分、款项结算争议;同时处理其他民商事合同争议,面对格式条款效力、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、线上电子合同效力、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等实务难点,有较多办案积累。面对保险理赔纠纷当中常见拒赔理由,例如等待期拒赔、健康告知未如实告知、疾病释义设置苛刻赔付条件、医保外用药不予赔付等情形,能够结合保险法律规定,从格式条款效力、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角度组织代理思路。

2.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管理

依托过往企业法务的工作经历,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,参与企业交易合同审查,梳理经营当中的合规风险,搭建企业内部合规管理相关工作,帮助企业提前规避商事交易中的合同漏洞,减少后续合同纠纷发生概率。处理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类商事法律问题,兼顾非诉方案设计与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代理工作。

四、办案优势与执业特色

兼具企业法务与专职律师双重工作经历,理解企业经营的现实诉求,处理合同纠纷时,既重视法律条文适用,也兼顾案件背后的商业事实。对于格式类合同引发的纠纷,善于审查合同条款设置,区分普通条款与免责性质格式条款,厘清保险公司、商事主体的提示、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。

面对疑难案件,注重证据梳理,细致拆解案件争议焦点,厘清各方举证义务。在保险类合同纠纷当中,大量案件争议根源都来自格式条款设置,很多普通当事人并不清楚,格式免责条款并非写进合同就直接产生法律效力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要完成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,才可以对合同相对方产生约束。

诉讼业务之外,同样重视纠纷前置化解,对于企业客户,通过合同审核、合规提示,尽可能降低发生合同争议的概率;已经发生纠纷的案件,结合案件证据情况,评估诉讼利弊,兼顾调解协商与诉讼代理两种路径。

五、精选代表性实战案例

下述案例均对当事人、企业名称做处理,隐去案号,提炼案件关键事实。

部分:保险合同纠纷代表案例

案例一: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

基本案情:投保人替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,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。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,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。保险条款针对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,除胰岛素依赖180天外,额外设置三项并发症条件,需要满足其中一项才予以赔付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没有达到三项附加条件,拒绝赔付保险金,当事人起诉,主张赔付160000元重疾保险金。

争议焦点:重疾条款中,在确诊疾病、长期胰岛素基础上额外增加的病症限制条件,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;保险公司是否完成提示、明确说明义务,该条款能否发生法律效力。

代理与裁判要点:医学层面Ⅰ型糖尿病本身就属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,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180天以上。保险条款额外叠加并发症条件,实际压缩重疾赔付范围,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格式条款。保险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,已经针对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,该限制条款不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。

案件结果: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当事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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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二: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

基本案情: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一年期重疾险,轻症保额10万元,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,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。投保之后短时间,被保险人查出甲状腺癌细胞,属于条款约定轻症,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之内。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作为理由拒赔,仅退还保费。当事人提起诉讼,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。

争议焦点:网络投保模式之下,等待期免责条款,保险公司是否完成提示说明义务,该条款是否生效。

代理与裁判要点: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,保险人需要完成提示加上明确说明两项义务。本次网络投保流程,没有强制弹出完整合同条款,没有强制阅读设置,投保人没有实际浏览完整条款;等待期相关内容只是普通字体放置在详情页面,没有加粗加黑醒目处理。保险公司只凭借投保人点击确认操作,不足以证实已经完成提示、明确说明义务,等待期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,二审维持一审裁判观点。

案件结果:驳回保险公司上诉,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。

案例三: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医疗险医保外用药理赔案

基本案情:投保人给自己母亲投保全家版驾乘无忧意外险,附加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,保额20000元;保单特别约定全家累计免赔额200元,超出部分赔付90%。被保险人在家扭伤膝关节,产生总医疗费14872.6元,医保统筹报销7572.51元。保险格式条款约定只赔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,保险公司核赔的时候直接剔除全部医保外用药费用计算理赔金额。当事人起诉,主张按照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、免赔额之后,按90%比例赔付。

争议焦点:保险条款约定仅赔付医保目录内医疗费,该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;保险公司有没有完成提示说明义务,是否可以直接扣减医保外用药。

代理与裁判要点:“仅赔付医保目录内费用”属于减轻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,应当进行显著提示以及明确说明。本案保险公司只是把赔付计算公式做加粗处理,没有对医保目录用药这一内容做醒目提示;仅有电子签名勾选页面,不能直接推定已经完成口头或者书面的明确说明。被保险人无法自主选择医院用药种类,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剔除医保外用药。伤者受伤之后距离就诊间隔较长,属于伤情逐步加重后就医,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及时报案,不能以此拒赔。

案件结果: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386.66元。

案例四:重疾险健康告知;投保询问义务边界案

基本案情:当事人向保险烟台支公司投保两份重疾险,后续确诊结肠癌,申请理赔遭到拒赔。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,投保之前病历记录显示当事人曾经出现高血压,健康告知环节当事人针对高血压选项勾选否,主张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,解除保险合同拒赔。当事人抗辩,当时属于拔牙检查出现的一过性血压升高,并没有确诊高血压,健康告知提问存在理解歧义。一审支持当事人诉求,保险公司提起上诉。

争议焦点:保险公司是否完成健康告知事项的充分询问;一过性血压升高,是否就能够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;未告知事项和后续发生保险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如何处理。

代理与裁判要点:如实告知义务,以保险人明确询问的范围作为边界,保险公司需要举证已经充分、逐项完成健康告知事项询问。案件双录视频没有展示完整投保书,代理人没有逐项向被保险人开展健康告知询问,投保人短时间完成签名,不能仅凭电子签名,认定保险公司完成有效询问。这份健康告知将疾病、手术史合并提问,普通普通人容易产生理解歧义;仅有一次就诊血压偏高记录,没有持续高血压的医学确诊,不足以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;高血压和结肠癌之间,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、拒赔的理由不成立,应当赔付保险金。

案件结果: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,赔付重疾、医疗保险金合计526282.05元。

第二部分:企业法律顾问与商事合同相关实务思考

在处理大量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同时,张连学律师也注意到很多商事争议的发生,源于前期合同签订环节风险把控不足。很多企业在订立合同阶段,没有仔细审阅格式条款、免责条款,发生争议之后才发现相关约定对自身不利。对于企业而言,在签约阶段做好合同审查,厘清权利义务,识别格式条款风险,能够减少后续诉讼成本。

对于保险类合同纠纷,普通消费者也需要留意,并不是所有写进保险合同的条款都当然生效。对于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,保险公司负有提示、明确说明义务,发生拒赔纠纷时,可从条款效力、举证责任角度去梳理案件思路。

张连学律师长期处理济南本地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,涵盖保险合同、建设工程合同等多类案件,同时承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。遇到合同订立、履行、违约理赔相关法律问题,可以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开展法律分析,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出发,梳理可行的处理思路,兼顾调解协商与诉讼代理不同处理路径,为当事人处理商事法律争议提供法律支持。面对格式合同、免责条款效力、举证责任分配等实务难点,结合过往同类案件的办案经验,帮助当事人厘清争议焦点,评估案件处理方向。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,也可以借助法律顾问服务,提前做好交易风险防范,降低合同纠纷发生概率。

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,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张连学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32561435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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